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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门商标异议的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的代理

发布时间:2012-12-19 16:45 作者:澳门凯旋 浏览:4981
一、澳门商标异议期
依照《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经济局作出初步核准注册审定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有关通告的申请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的2个月内设定为商标的异议期。该异议期,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其商标专用权的必经程序。其目的在于,公开征询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给予注册在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利益的机会,杜绝以后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的可能。

二、商标异议
1、商标异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经济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要求经济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称为被异议商标。
2、、必须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提出
为了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和提高注册效率,《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设定了异议期限,即自申請公告之日起2个月。
3、、应递交的书件
A、提交《其他行为申请书》。
B、经公证的授权书。
C、有明确的异议请求、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
D、异议人所提供的异议书件材料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或葡文。
经济局在收到异议书后,会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寄给被异议人。要求被异议人如有需要应在收到异议通知及异议书副本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
 
三、澳门商标异议答辩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2个月异议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被异议人的答辩应包含有以下内容:
1、答辩人的主体资格
答辩人必须是被异议人或是被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商标异议答辩如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授权书。
2、有明确的异议理由
针对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的充分与否,将有可能对异议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3、答辩的时限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规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将答辩材料交寄经济局。
4、被异议人所提供的答辩材料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或葡文。
 
四、商标异议裁定
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商标异议的裁定是由经济局负责执行的。经济局在法律规定的异议答辩期限及补充材料期限截止后,汇总异议当事双方人已提交的异议或答辩材料,移交经济局的异议裁定部门按照程序排期裁定,对于未提交(或者超过限定期限提交的)答辩材料或者补充证据材料的,则被视为放弃答辩或补充证据材料权利。
经济局在根据已有的证据及材料,了解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依法进行裁定。
五、商标异议费用
(一)商标异议官費為澳門幣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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