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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延伸至澳门生效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12-19 17:18 作者:澳门凯旋 浏览:7314
根据经 12月 13日第 97/99/M号法令核准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 131条第 135条,结合 3月 24日第 7/2004号行政长官公告第 4条及第 5条的规定,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可延伸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生效。
 
一.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1.任何持有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的人士;
2.任何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3.如果申请人并非在澳门特区居住或设立的自然人或法
人,则须委托以下任一人士作为其代理人,并递交有效
的授权书:
-在澳门律师公会注册的律师;
-在澳门特区居住的自然人;
-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在澳门特区获许可或获承认资格的工业产权正式代
办人。(暂时不适用)
 
二.申请方式
1.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为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应以中文或葡文填妥“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发明专利延伸申请书”表格后,将申请表连同附件向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提交,并在 8个工作日内凭经济局发出的“缴费单”前往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 2楼)的缴纳处,以现金(澳门币)或支票(抬头写上「经济局」,并加划线)缴付有关费用;
 
-若申请资料符合规定,自国内提出申请日起计已满 18个月,或在属主张某项优先权的情况下自主张日起计已满 18个月后,有关申请公告将于每月首个星期三出版的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公报》公布授予专利权通告后的 3个月内,申请人应透过填写从经济局网页下载或由经济局知识产权厅免费提供的“其他行为申请书”表格,向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递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及「专利说明书」;
 
 
-发明专利延伸申请获批准后,有关延伸编号、权利人名称及批示日期等资料将公布于每月首个星期三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
 
-申请人应在核准延伸的批示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日起计 1个月的上诉期届满后,或当有上诉提出时,在获知法院的确定裁判后 5个工作日,凭经济局发出的已缴纳申请费用的收据正本,前往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领取注册证。
 
2. 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的权利人,为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公报》公布授予专利权通告后的 3个月内,向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提交已填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发明专利延伸申请书”,以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和「专利说明书」,并在 8个工作日内凭缴费单前往经济局缴纳处( 2楼),以现金(澳门币)或支票(抬头写上「经济局」,并加划线)缴付有关费用;
 
-发明专利延伸申请获批准后,有关延伸编号、权利人名称及批示日期等资料将公布于每月首个星期三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
 
-
申请人应在核准注册的批示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日起计 1个月的上诉期届满后,或当有上诉提出时,在获知法院的确定裁判后 5个工作日,凭经济局发出的已缴纳申请费用的收据正本,前往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领取注册证。
 
三.必须递交的文件
 
1.已填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发明专利延伸申请书”表格(可从经济局网页下载或向经济局知识产权厅免费索取);
2.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说明书」;
4.视乎需要,递交下列补充文件:
-说明书附图;
-授权书;
-对于以非澳门特区正式语文作出的授权书,应递交本
特区任一正式语文(中文或葡文)的译本;
-其他证明文件 (请向经济局知识产权厅查询)。
 
 
四.费用(或税项)
 
1.延伸申请(包括首 3年年费):澳门币 800元;
2.第 4至第 5年每年之年费:澳门币 500元;
3.第 6至第 20年每年之年费:澳门币 800元;
4.宣布失效:澳门币 1000元;
5.移 转:澳门币 200元;
6.更 正:澳门币 100元;
7.延长期限:澳门币 200元;
8.注册查询:澳门币 200元。
办理时间 1.若文件齐备,批准延伸需时约 3-4个月;
 
五.办理时间
1.若文件齐备,批准延伸需时约 3-4个月;
2.发给注册证需时 5个工作日。
 
六.备注事项
 
1.发明专利的存续期自申请日起计 20年。发明专利延伸的年费自国内申请日起计算,首三年的年费已包含在延伸申请费内,其后每年的年费(包括已获准延伸和尚未获
准延伸的专利)需在有关专利的上一年度到期日届满前 6个月内,透过填写从经济局网页下载或由经济局知识产权厅免费提供的“其他行为申请书”表格,向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 2楼)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递交缴纳年费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
 
2.下列事实,须在有关的申请卷宗及注册证内以记载或登
录的方式作出附注:
-发明专利权的转让
-申请人或权利人姓名或商业名称的更改
-申请人或权利人住址或公司地址的更改
 
申请人或权利人须填妥从经济局网页下载或由经济局知识产权厅免费提供的“其他行为申请书”表格,连同附注事实的证明文件,如果是已获准注册的权利人则应附上注册证正本,向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递交附注申请。有关附注将刊登于每月首个星期三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已提交注册证的权利人可于附注公布后 10个工作日,前往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领回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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