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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发明专利申请的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的代理

发布时间:2012-12-19 17:19 作者:澳门凯旋 浏览:5894
在澳门,发明专利是指对任何领域内的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任何新的技术方案只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均可获授予专利。现将在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所需资料及程序等简述如下:
 
一.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1.任何持有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的人士;
2.任何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3.如果申请人并非在澳门特区居住或设立的自然人或法
人,则须委托以下任一人士作为其代理人,并递交有效
的授权书:
-在澳门律师公会注册的律师;
-在澳门特区居住的自然人;
-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在澳门特区获许可或获承认资格的工业产权正式代办人。(暂时不适用)
 
二.申请方式
1.申请人以中文或葡文填妥“发明专利注册申请书”及“摘要”表格后,应将上述表格连同附件向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提交,并在 8个工作日内凭经济局发出的“缴费单”前往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 2楼)的缴纳处,以现金(澳门币)或支票(抬头写上「经济局」,并加划线)缴付有关费用;
2.若申请资料符合规定,自提出申请日起计已满 18个月,或在属主张某项优先权的情况下自主张日起计已满 18个月后,有关申请公告将于每月首个星期三出版的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自刊登公告日起至授予发明专利之日止,任何第三者均可以书面形式就有关的注册申请提出声明异议;
3.申请人应在提出主申请或分案申请之日起计 7年内,向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递交实质审查申请,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用,否则有关的注册申请将被驳回;
4.审查报告书由指定实体撰写;
5.发明专利注册申请获批准后,有关注册编号、权利人名称及批示日期等资料将公布于每月首个星期三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
6.申请人应在核准注册的批示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日起计 1个月的上诉期届满后,或当有上诉提出时,在获知法院的确定裁判后 5个工作日,凭经济局发出的已缴纳申请费用的收据正本,前往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领取注册证。
 
三.必须递交文件
1. “发明专利注册申请书;
2 “摘要”表格,摘要内容不应超过 150个词或 400个字;
3.发明专利说明书;
4.权利要求书;
5.视乎需要,递交下列补充文件:
-说明书附图;
-授权书(需公证);
-优先权文件;
-申请人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审查报告书时,若提交的所需文件(包括“摘要”、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及权利要求书等)并非以中文撰写,应递交中文译本;
-对于以非澳门特区正式语文作出的授权书,应递交本特区任一正式语文(中文或葡文)的译本。
 
四.费用(或税项)
1.注册申请(包括首 3年年费):澳门币 800元;
2.第 4至第 5年每年之年费:澳门币 500元;
3.第 6至第 20年每年之年费:澳门币 800元;
4.实质审查:澳门币 2500元;
5.宣布失效:澳门币 1000元;
6.移 转:澳门币 200元;
7.更 正:澳门币 100元;
8.延长期限:澳门币 200元;
9.注册查询:澳门币 200元。
 
五办理时间
1.批准注册的时间将视乎指定实体撰写审查报告书所需的时间而定;
2.发给注册证需时 5个工作日。
 
六.备注事项
1.发明专利的存续期自申请日起计 20年。发明专利年费自申请日起计算,首三年的年费已包含在注册申请费内,其后每年的年费(包括已获准注册及尚未获准注册的专利)需在有关专利的上一年度到期日届满前的 6个月内,向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递交缴纳年费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
2.下列事实,须在有关的申请卷宗及注册证内以记载或登录的方式作出附注:
-发明专利权的转让
-申请人或权利人姓名或商业名称的更改
-申请人或权利人住址或公司地址的更改
申请人或权利人须填妥从经济局网页下载或由经济局知识产权厅免费提供的“其他行为申请书”表格,连同附注事实的证明文件,如果是已获准注册的权利人则应附上注册证正本,向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递交附注申请。有关附注将刊登于每月首个星期三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已提交注册证的权利人可于附注公布后 10个工作日,前往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领回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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