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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公司避免双重课税的法律规定及可以提供的服务

发布时间:2019-05-14 08:55 作者:admin 浏览:1975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两个特别行政区之一的澳门,也相当重视澳门公司及其他营商主体的避免双重课税问题。避免双重税收协定(Double tax treaty)是指国家间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础上重复征税,根据平等互惠原则而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各国征收所得税,都不同程度地基于所得来源地原则和纳税人居住地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如果纳税人居住地国与其取得所得的来源地国之间没有作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调安排,往往造成征税重叠,不仅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也不利于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和人才交流。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间资金流动、劳务交流和贸易往来的发展,在国与国间签订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已日益受到国际上的重视。

 

澳门对外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2018年4月16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爱尔兰关于税收信息交换的协定》, 2016年9月12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

《澳门与台湾避免航空企业双重课税协议》, 2015年12月10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阿根廷共和国关于税收信息交换的协定》, 2014年9月5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税收信息交换的协定》, 2014年9月3日在伦敦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根西岛政府关于税收信息交换的协定》, 2014年9月3日在伦敦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日本政府关于税收信息交换的协定》, 2014年3月13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马尔他政府关于税收信息交换的协定》, 2013年5月30日在中国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牙买加政府关于税收信息交换的协定》, 2012年10月5日在牙买加京士顿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税收信息交换的协定》, 2012年1月3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税收信息交换的协定》, 2011年7月12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丹麦王国政府关于税收信息交换的协定》, 2011年4月29日在巴黎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法罗群岛政府关于税收信息交换的协定》, 2011年4月29日在巴黎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税收信息交换的协定》, 2011年4月29日在巴黎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格陵兰政府关于税收信息交换的协定》, 2011年4月29日在巴黎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冰岛政府关于税收信息交换的协定》, 2011年4月29日在巴黎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挪威王国政府关于税收信息交换的协定》, 2011年4月29日在巴黎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瑞典王国政府关于税收信息交换的协定》, 2011年4月29日在巴黎签署。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2010年11月15日在澳门签署。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2007年6月15日在澳门。

附加议定书, 2007年6月15日在澳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葡萄牙共和国订定对其代表处及职员适用的税务特权协定》, 2006年6月23日在里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比利时王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2006年6月19日在布鲁塞尔签署。

《澳门政府及葡萄牙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之协定》, 1999年9月28日在澳门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葡萄牙共和国修订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澳门签订的〈澳门政府与葡萄牙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之协定〉议定书》, 2018年6月21日在里斯本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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