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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门没有商标复审程序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9-18 08:02 作者:admin 浏览:509

经常有客户问及,澳门商标注册过程中是不是有与内地相类似的商标复审程序(行政程序),答案是否定的。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澳门没有行政救济程序。对经科局批给或不批给的批示,只能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司法上诉)。


依据目前现行澳门法例及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关于商标申请的审批程序,澳门商标注册申请的流程为,向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知识产权厅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查后通过形式审查的刊登政府申请公告,之后进入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是围绕申请有无人反对或有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199条、214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展开,实质审查通过的将会获得批给并刊登批给公告,批给公告期满无人提出上诉的可申请领取商标注册证书 。澳门注册商标保护的期限为7年。

 

澳门目前对商标申请的审查整体来说还是相对宽松,申请顺利的情况下,参考上述的流程就可以。但实践中申请不顺利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例如申请过程中被异议,或申请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审查终结后没有获得批给,或提出申请前发现已被他人抢注等。当申请过程不顺利时,我们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通过司法程序的上诉、无效宣告和行政程序的宣布失效(撤销)等进行救济。

 

澳门商标申请经过实质审查后,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会对该申请作出两种决定,一种是批给申请决定,一种是拒绝申请的决定。两种决定均代表该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的行政程序终结。对于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作出的批给或拒绝决定,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在批给/拒绝公告日起一个月内向澳门法院提出上诉。关于司法上诉程序,澳门现行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规定如下:

 

第二百七十五条(向法院之上诉)

就下列决定,可向普通管辖法院提起上诉:

a)关于工业产权之赋予或拒绝赋予之决定;

b)涉及有关移转、许可或失效之宣布之决定,又或涉及影响、变更或终止工业产权之其他宣布之决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提起上诉之正当性)

有关工业产权之申请人或权利人、声明异议人、该等人之继受人以及任何直接及实际受经济司之决定损害之人,均具有对该决定向法院提起上诉之正当性。

第二百七十七条(期间)

上诉应在有关决定公布于《政府公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起;如在之前已就有关决定发出证明且该证明系由上诉人提出申请,则上诉应在该证明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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