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澳門公司,根據商法典規定需一個或以上的股東,至於股東是法人還是自然人並沒有硬性的規定。但實質操作中,以自然人作為股東有很多便捷之處。
一、 簽署公司成立文件時,若股東為自然人,則其親臨澳門或簽署文件後,把護照正本寄來澳門便可辦理澳門公司設立的手續;但以澳門以外註冊的公司作為澳門公司的股東時,股東公司需開股東大會予以決議,該決議還需經其當地的公證部門公證,公證的表述亦有嚴格的要求,必須闡明該公司是依據當地合法設立並依法進行了年審,正在正常運營,出席會議的與會人員有權限做出對外投資的議程內容。
二、 開立銀行賬號時,若澳門公司的股東為在澳門以外註冊的公司,則需要提供架構圖,拉至自然人股東為止,且要提供該等自然人股東的證件複印件(有些銀行要求核對原件)。
綜述,以海外公司為股東來澳門投資沒有法律障礙,只是操作中功夫略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