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1.任何持有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的人士;
2.任何按澳門特區法律設立的法人;
3.如果申請人並非在澳門特區居住或設立的自然人或法
人,則須委託以下任一人士作為其代理人,並遞交有效
的授權書:
-在澳門律師公會註冊的律師;
-在澳門特區居住的自然人;
-按澳門特區法律設立的法人;
-在澳門特區獲許可或獲承認資格的工業產權正式代
辦人。(暫時不適用)
二.申請方式
1.已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人,為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應以中文或葡文填妥“國家知識產權局之發明專利延伸申請書”表格後,將申請表連同附件向經濟局綜合接待中心(2樓)的工業產權註冊申請櫃檯提交,並在 8個工作日內憑經濟局發出的“繳費單”前往經濟局綜合接待中心( 2樓)的繳納處,以現金(澳門幣)或支票(抬頭寫上「經濟局」,並加劃線)繳付有關費用;
-若申請資料符合規定,自國內提出申請日起計已滿 18個月,或在屬主張某項優先權的情況下自主張日起計已滿 18個月後,有關申請公告將於每月首個星期三出版的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公報》公佈授予專利權通告後的 3個月內,申請人應透過填寫從經濟局網頁下載或由經濟局知識產權廳免費提供的“其他行為申請書”表格,向經濟局綜合接待中心(2樓)工業產權註冊申請櫃檯,遞交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及「專利說明書」;
-發明專利延伸申請獲批准後,有關延伸編號、權利人名稱及批示日期等資料將公佈於每月首個星期三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申請人應在核准延伸的批示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日起計 1個月的上訴期屆滿後,或當有上訴提出時,在獲知法院的確定裁判後 5個工作日,憑經濟局發出的已繳納申請費用的收據正本,前往經濟局綜合接待中心(2樓)工業產權註冊申請櫃檯領取註冊證。
2. 已獲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發明專利的權利人,為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應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公報》公佈授予專利權通告後的 3個月內,向經濟局綜合接待中心(2樓)工業產權註冊申請櫃檯提交已填妥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之發明專利延伸申請書”,以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和「專利說明書」,並在 8個工作日內憑繳費單前往經濟局繳納處( 2樓),以現金(澳門幣)或支票(抬頭寫上「經濟局」,並加劃線)繳付有關費用;
-發明專利延伸申請獲批准後,有關延伸編號、權利人名稱及批示日期等資料將公佈於每月首個星期三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
申請人應在核准註冊的批示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日起計 1個月的上訴期屆滿後,或當有上訴提出時,在獲知法院的確定裁判後 5個工作日,憑經濟局發出的已繳納申請費用的收據正本,前往經濟局綜合接待中心(2樓)工業產權註冊申請櫃檯領取註冊證。
三.必須遞交的檔
1.已填妥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之發明專利延伸申請書”表格(可從經濟局網頁下載或向經濟局知識產權廳免費索取);
2.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專利登記簿副本」;
3.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專利說明書」;
4.視乎需要,遞交下列補充檔:
-說明書附圖;
-授權書;
-對於以非澳門特區正式語文作出的授權書,應遞交本
特區任一正式語文(中文或葡文)的譯本;
-其他證明檔 (請向經濟局知識產權廳查詢)。
四.費用(或稅項)
1.延伸申請(包括首 3年年費):澳門幣 800元;
2.第 4至第 5年每年之年費:澳門幣 500元;
3.第 6至第 20年每年之年費:澳門幣 800元;
4.宣佈失效:澳門幣 1000元;
5.移 轉:澳門幣 200元;
6.更 正:澳門幣 100元;
7.延長期限:澳門幣 200元;
8.註冊查詢:澳門幣 200元。
辦理時間 1.若檔齊備,批准延伸需時約 3-4個月;
五.辦理時間
1.若檔齊備,批准延伸需時約 3-4個月;
2.發給註冊證需時 5個工作日。
六.備註事項
1.發明專利的存續期自申請日起計 20年。發明專利延伸的年費自國內申請日起計算,首三年的年費已包含在延伸申請費內,其後每年的年費(包括已獲准延伸和尚未獲
准延伸的專利)需在有關專利的上一年度到期日屆滿前 6個月內,透過填寫從經濟局網頁下載或由經濟局知識產權廳免費提供的“其他行為申請書”表格,向經濟局綜合接待中心( 2樓)的工業產權註冊申請櫃檯遞交繳納年費申請,並繳納相關費用。
2.下列事實,須在有關的申請卷宗及註冊證內以記載或登
錄的方式作出附注:
-發明專利權的轉讓
-申請人或權利人姓名或商業名稱的更改
-申請人或權利人住址或公司地址的更改
申請人或權利人須填妥從經濟局網頁下載或由經濟局知識產權廳免費提供的“其他行為申請書”表格,連同附注事實的證明檔,如果是已獲准註冊的權利人則應附上註冊證正本,向經濟局綜合接待中心(2樓)的工業產權註冊申請櫃檯遞交附注申請。有關附注將刊登於每月首個星期三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已提交註冊證的權利人可於附注公佈後 10個工作日,前往經濟局綜合接待中心(2樓)的工業產權註冊申請櫃檯領回註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