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澳門的“所得補充稅”, 可能好多人都會問為什麼叫所得補充稅? 所得稅就是所得稅啦,加上“補充”兩個字是什麼意思呢?其實所得補充稅的補充兩個字,並不是亂加上去的,補充兩個字才是所得補充稅原有的精髓所在。
由於澳門現時的稅收制度是沿用葡萄牙在70年度時期的模式, 所以要理解所得補充稅名稱原來的含意,首先應該了解歐洲大陸, 特別是葡萄牙, 對所得征稅的稅收制度的曆史。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各國普遍的稅制改革之前,葡萄牙的所得稅制度采用分稅制,即是與澳門現時的制度類似,對每類收益分開征稅。 例如,對工作收益征收職業稅, 對房屋收益征收房屋稅,對工商業利潤征收營業稅等。
可能有人會問,營業稅不是一種登記費嗎? 為什麼會是對工商業利潤征收的稅款呢? 其實營業稅的確是一種所得稅,是對經營工商業活動的商人取得的利潤征收的一種稅項。由於在幾十年前,一般商業活動的帳目並不完善,很難准確知道實際的利潤,所以采用對不同的行業征收固定金額的稅款。但是時至今日,由於經營工商業活動先要辦理營業稅登記,而稅款一般都是一千幾百元的小數目, 所以好多人將營業稅當作是一種營業登記費。但是試想一想,在過去澳門的工商業活並不發達,大多數是小本經營, 而在30幾年前當幾毫子可以買到一支汽水,或者幾萬元可以買到一間屋的年代,一千幾百元的營業稅稅款是何等重要?
所以在當時,職業稅,房屋稅和營業稅是最主要的所得稅稅種。但是,如果只征收這三種所得稅,必定達不到稅務的縱向公平,因為無論獲利多少,同一行業繳納的稅款相約。所以,在稅制設計上在這三個稅種之外,加征一個額外的稅項,這個稅項是對有較正常水平高的利潤的個人或者公司征收的額外稅款,以補充職業稅,房屋稅和營業稅這三種所得稅在維持稅收公平方面的不足,所以稱為所得補充稅。早期的中文譯本亦有稱為超額純利稅,這個名稱更能清楚反映出是對有超過正常利潤水平的收益征稅的特點。
理論上,這種稅制的運作是,個人或者公司會先按收入的性質,先被征收職業稅,房屋稅或者營業稅。但如果某人或某公司同時取得兩種或者三種收入, 例如某人以雇員身份收取薪金的同時,亦自己開設店鋪經營工商業活動,則這個人就同時需要繳納職業稅和營業稅。在這種情況下,這個人會先分別被征收職業稅和營業稅,然後須要將兩種收入綜合填報一份所得補充稅的申報書。政府根據對你的綜合收入的評估結果計算總稅款後,如果總款款超過已經繳納的職業稅和營業稅的總和時,就需要補交兩者的差額,這個差額就是所得補充稅。
時至今日,所得補充稅已經曆過多次修改,特別是在2003年的修訂中,將工作收益排除在所得補充稅的綜合收益之外。自此,所得補充稅的征稅對象就只限於工商業利潤。 所以,所得補充稅這個名稱在現時已經與它的內涵完全無關。
其實葡萄牙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末的稅制改革中已經廢除了這種稅制,改為對公司和個人分別征收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這種大多數國家采用的綜合所得稅制度。現時仍然維持所得補充稅制度的國家都是一些在非洲或者拉丁美洲的葡萄牙和西班牙前殖民地,例如智利和巴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