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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澳門職業稅的規定

发布时间:2021-11-05 15:19 作者:admin 浏览:289


“打工仔”才需要交職業稅在人們的理念中通常有一個誤區其實依據澳門職業稅章程的規定,在澳門即便無工作簽證但提供勞務所得亦需要交納職業稅。

 

 雇員需要交納的職業稅;

依據職業稅章程 第七條的規定,凡年收益95000元以上的,皆需依該條之累進稅率(7% -12%)交納職業稅。

 

 無工作簽證但在澳門提供勞務所得;

無工作簽證但在澳門提供勞務所得,以下兩種方式從高計征:

1)依據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個人或集體倘聘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的藝術家,演說家,科學家,技術人員及專門技工時,應在給予彼等的報酬內,援引第七條所指稅率,進行至少為百分之五的代扣,即使其報酬尚未超過豁免額者亦然”。

但依據本條,亦需做一個扣除,即第四條o)項之“一項固定之年度金額,數額相當於在作出上述各項扣減 後之工作收益的百分之二十五”

2)依據普通雇員的征稅標准計征。

 

以下以三個例子解釋以上的征稅方式:

1:有技術人員在澳門提供勞務,所得為1萬元,依據第一種方式,其應該交納的稅款為:10000*75%*5%=375;依據第二種方式所應交納的稅款為:0元。則按第一種方式征收;

2:有技術人員在澳門提供勞務,所得為10萬元,依據第一種方式,其應該交納的稅款為:100000*75%*5%=3750;依據第二種方式所應交納的稅款為:(100000-95000)*7%=350元。則按第一種方式征收;

3:倘有技術人員在澳門提供勞務,所得為100萬元,依據第一種方式,其應該交納的稅款為:10000000*75%*5%=37500;依據第二種方式所應交納的稅款為:105000*7% + 200000*8%+ 400000*9% + 200000*10%=79350元。則按第二種方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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