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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普通有限公司與澳門離岸公司的區別

发布时间:2021-12-16 09:48 作者:admin 浏览:336


澳門普通有限公司與澳門離岸公司的主要不同之處在於兩者設立的門檻及要求上有所不同。

在澳門設立離岸公司,必須首先得貿促局之許可後方可在澳門從事離岸服務業。在澳門經營離岸服務業必須遵守以下之條件,包括:

(一)只采用非澳門幣為交易及結算之貨幣;

(二)只針對非澳門特區居民為銷售對象;

(三)只針對非澳門特區市場。

同時,澳門離岸公司所能從事的行業,限於以下八種:數據庫業務;資訊設備顧問;數據處理;研究及開發業務;船只及航空器經營及管理服務;資訊顧問及程式編寫;技術試驗及分析業務;行政及檔案支援業務等。

澳門離岸公司的設立須根據澳門之商法典進行登記及注冊,名稱必須包含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或澳門離岸輔助服務,以便從事離岸服務業,而公司之組織章程及規條也需一並呈交貿促局。離岸機構也必須聘請在澳門注冊之核數師或核數公司來審核公司之會計賬目,然後再遞交該審核報告。 

澳門在1995年離岸法例生效之初,離岸公司所能從事的行業有20種。2005年修例,改為現在的8種,故澳門的離岸公司,多是05年修例前設立或開始進入申請程序的,修例後設立的寥寥無幾。

投資者選擇設立離岸公司,原因主要是一些大型公司出於一些特殊的考慮,比如包裝上市;或為整合全球業務,將收益歸於澳門的離岸公司等等。 

對於一些沒有這方面的需求的中小企業,大可不必設立成本高昂的離岸公司,更何況現在僅存的8種行業多是後勤或高科技類別,連貿易都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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