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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商標註冊的必要性及其注册原則

发布时间:2024-01-08 09:29 作者:admin 浏览:177

       眾所周知,產品未動,商標先行。 如果客戶的產品想在澳門銷售,為了維護客戶的權益,其商標在澳門的注册是必須的。 澳門注冊商標的原則如下:

       首先,澳門亦實行注册原則。 按澳門商標法令第2條的規定,凡採用一定商標,以使自己的產品或服務在經濟活動中與他人的產品或服務相區別,且符合法律規定,尤其是有關注册之規定者,將享有產品或服務商標的所有權和專用權。 在澳門,也准許使用未注册的製造、銷售或服務商標,和內地不一樣的是,使用未注册商標不超過6個月者,在該期間內有優先權提出注册請求,並且可以在該期間內對他人就該商標提出的注册請求聲明抗告,請求予以撤銷。 對於馳名商標的保護,澳門商標法令作了明文規定,凡是屬於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國民所擁有的馳名商標,任何他人不得“複製、仿造或翻譯”,以“用於相同或類似產品上,易於造成混淆”,否則,利害關係人得要求拒絕該商標之注册請求。 可見,澳門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比內地强,在澳門注冊商標,大可不必擔心“被山寨”,其規定也更符合《巴黎公約》的要求。

       其次,在注册澳門商標的時間週期遠比內地要短。 根據澳門商標法令的規定,其審查也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但在具體細節上與內地不同。 在形式審查後,對符合規定的,即予公佈在澳門《政府公報》上,然後,在公佈期滿60天后進行實質審查; 對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或限請求人在30天內補正; 對於公佈的注册請求,只有認為倘給予注册將對本人造成損害之人即利害關係人,才有權向經濟司提出異議,而非內地的“任何人”。 如無人抗告或抗告不成立,則發給註冊證。

       最後,澳門對注冊商標申請人和使用人的要求更為寬泛。 在澳門,凡具有正當利益使用商標的人,都有使用商標的權利。 澳門商標法令第7條規定,尤其是下列人具有使用商標的權利:①廠商或製造商,使用商標以標明其工業產品或所製造之產品;② 商人,使用商標以標明其商品;③ 手工業者,使用商標以標明其手工藝、工作或職業之產品;④ 提供服務者,使用商標以標明其活動。 這和內地《商標法》對商標使用權人的要求一致。

       另外,商標註冊申請人按照澳門商標法令第3條規庭,則限於下列幾類;① 澳門地區所有居民;② 《巴黎公約》成員國公民;③ 在《巴黎公約》成員國內有有效、真實之住所或工業或商業場所的任何國家的公民;④ 與澳門簽訂有國際協定的國家的公民;⑤ 按互惠制度辦理的其他公民。 可見,澳門並不排除自然人成為商標權主體,外國的商標注册申請人的條件則與內地基本相同,但澳門對外國人或企業的申請,只有在其住所或場所設於澳門之外的情况,才要求由律師代理有關手續,否則,利害關係人本人或有權作出有關行為的受託人皆可辦理,顯然,這比內地的規定要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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