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期指的是刊登申請之後的兩個月內,任何人皆可提出異議; 上訴期是指刊登批給公告次日之後的一個月,任何人皆可向初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經科局的批給行為。
在澳門申請商標的流程分為:向經濟局知識產權廳提出申請--初步審查--刊登政府公告(抗告期兩個月)—實質審查(有無人反對或有無工業產權法律制度199條規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批給—刊登批給公告(上訴期一個月)—領取證書(7年有效)。
其中,異議期指的是刊登申請之後的兩個月內,任何人皆可提出異議; 上訴期是指刊登批給公告次日之後的一個月,任何人皆可向初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經科局的批給行為。
上述兩個期限有以下幾點不同:
一、針對的主體不同
異議所針對的,是商標申請人; 訴訟所針對的,是經濟局。
二、費用不同
異議需要向經濟局交納800元費用,訴訟需要向法院交納訴訟費,訴訟費的多少依據案件的利益值來計算,此類案件,通常原告會把利益值定在101萬澳門幣,以求可以上訴到終審法院。
三、代理人不同
異議,同申請一樣,可以委託澳門的律師、個人或代理機构代理; 訴訟,只能委託律師代理,且必須委託律師代理。
四、商標申請人的地位不同
異議,商標申請人是必然的主體,是被異議人;而上訴期的訴訟,被告是經濟局,商標申請人可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亦可選擇不參加訴訟,而由經濟局去獨立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