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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澳門商標過程不存在複審程序

发布时间:2024-01-08 11:25 作者:admin 浏览:176
       經常有客戶問及,澳門商標註冊過程中是不是有與內地相類似的商標複審程序(行政程式),答案是否定的。 在商標註冊申請過程中,澳門沒有行政程序。 對經科局批給或不批給的批示,只能根據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即司法上訴)。

       依據現時現行澳門法例及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關於商標申請的審批程序,澳門商標註冊申請的流程為,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知識產權廳提出申請,經初步審查後通過形式審查的刊登政府申請公告,之後進入實質審查,實質審查主要是圍繞申請有無人反對或有無工業產權法律制度199條、214條規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展開,實質審查通過的將會獲得批給並刊登批給公告,批給公告期滿無人提出上訴的可申請領取商標註冊證書。 澳門注冊商標保護的期限為7年。

       澳門現時對商標申請的審查整體來說還是相對寬鬆,申請順利的情况下,參考上述的流程就可以。 但實踐中申請不順利的情况也是時有發生,例如申請過程中被異議,或申請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審查終結後沒有獲得批給,或提出申請前發現已被他人搶注等。 當申請過程不順利時,我們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通過司法程式的上訴、無效宣告和行政程式的宣佈失效(撤銷)等進行救濟。

       澳門商標申請經過實質審查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會對該申請作出兩種决定,一種是批給申請决定,一種是拒絕申請的决定。 兩種决定均代表該商標註冊申請審查的行政程序終結。 對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作出的批給或拒絕决定,利害關係人均有權在批給/拒絕公告日起一個月內向澳門法院提出上訴。 關於司法上訴程序,澳門現行工業產權法律制度規定如下:

第二百七十五條(向法院之上訴)

就下列决定,可向普通管轄法院提起上訴:

a)關於工業產權之賦予或拒絕賦予之决定;

b)涉及有關移轉、許可或失效之宣佈之决定,又或涉及影響、變更或終止工業產權之其他宣佈之决定。

第二百七十六條(提起上訴之正當性)

有關工業產權之申請人或權利人、聲明抗告人、該等人之繼受人以及任何直接及實際受經濟司之决定損害之人,均具有對該决定向法院提起上訴之正當性。

第二百七十七條(期間)

上訴應在有關决定公佈於《政府公報》之日起一個月內提起; 如在之前已就有關决定發出證明且該證明系由上訴人提出申請,則上訴應在該證明發出之日起一個月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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