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至澳門申請的發明專利,因其在國內所處申請階段的不同,在澳門延伸時要求遞交的檔案也有所區別:
1.已在國內遞交申請取得受理通知書,尚未公告的發明專利,需遞交的檔案包括:1)經公證的授權書; 2)受理通知書。 受理通知書遞交影本即可,在提出申請的同時向經濟局遞交。 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5、129、130及135條的要求,在該專利在國內公開日起一個月內,需要向經濟局補交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公布說明》,當該專利在國內授權後,還需要向經濟局遞交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發出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和「專利說明書」。
2.已在國內遞交申請並已公佈,尚未授權的發明專利,需遞交的檔案包括:1)經公證的授權書; 2)發明專利申請公佈說明。 發明專利申請公佈說明僅提交影本也可,在提出申請的同時向經濟局遞交。 當該專利在國內授權後,還需要向經濟局遞交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和「專利說明書」。
3.已在國內授權的發明專利,需遞交的檔案包括:1)經公證的授權書; 2)專利登記簿副本; 3)專利說明書. 對於已授權的發明專利,應在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的《專利公報》公佈授予專利權通告後的3個月內,向經濟局申請延伸。 需要遞交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和「專利說明書」,應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原件,且在申請延伸的同時遞交,不能候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