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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商標申請程式的救濟行為——司法上訴、宣告無效及宣佈失效

发布时间:2024-01-09 15:50 作者:admin 浏览:161
       依據現時現行澳門法例及經濟局關於商標申請的審批程式,澳門商標註冊申請的流程為,向經濟局知識產權廳提出申請,經初步審查後通過形式審查的刊登政府申請公告,之後進入實質審查,實質審查主要是圍繞申請有無人反對或有無工業產權法律制度199條、214條規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展開, 實質審查通過的將會獲得批給並刊登批給公告,批給公告期滿無人提出上訴的可申請領取商標註冊證書。 澳門注冊商標保護的期限為7年。

       澳門現時對商標申請的審查整體來說還是相對寬鬆,申請順利的情况下,參考上述的流程就可以。 但實踐中申請不順利的情况也是時有發生,例如申請過程中被抗告,或申請在經濟局審查終結後沒有獲得批給,或提出申請前發現已被他人搶注等。 當申請過程不順利時,我們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通過司法程式的上訴、無效宣告和行政程序的宣佈失效(撤銷)等進行救濟。

       澳門商標申請經過實質審查後,經濟局會對該申請作出兩種决定,一種是批給申請决定,一種是拒絕申請的决定。 兩種决定均代表該商標註冊申請審查的行政程序終結。 對於經濟局作出的批給或拒絕决定,利害關係人均有權在批給/拒絕公告日起一個月內向澳門法院提出上訴。

關於司法上訴程式,澳門現行工業產權法律制度規定如下:

第二百七十五條(向法院之上訴),就下列决定,可向普通管轄法院提起上訴:

a)關於工業產權之賦予或拒絕賦予之决定;

b)涉及有關移轉、許可或失效之宣佈之决定,又或涉及影響、變更或終止工業產權之其他宣佈之决定。

第二百七十六條(提起上訴之正當性),有關工業產權之申請人或權利人、聲明抗告人、該等人之繼受人以及任何直接及實際受經濟司之决定損害之人,均具有對該决定向法院提起上訴之正當性。

第二百七十七條(期間)上訴應在有關决定公佈於《政府公報》之日起一個月內提起; 如在之前已就有關决定發出證明且該證明系由上訴人提出申請,則上訴應在該證明發出之日起一個月內提起。

從上述列舉的現行法律條文可知,除了對經濟局批給/拒絕决定需通過法院上訴管道提出異議外。 對於注冊商標,若要主張無效,也是需要通過法院上訴的方式提出。 現行法律條文對可主張無效的原因規定如下:

第四十七條(無效之一般原因),證實出現下列情况時,工業產權證書即屬全部或部分無效:

a)對象屬不可受保護者;

b)違反公共秩序方面之規則或違反善良風俗;

c)未履行為獲授予工業產權而須遵行之程式或手續。

第四十九條(宣告無效或撤銷之訴訟),無效或撤銷之宣告,僅得來自司法裁判。

而實踐中,除了司法上訴程式外,為了促使權利人在享受商標權利保護的同時履行認真使用商標的義務,現行法例還設定了宣佈失效的程序,有關宣佈失效的法例條文如下:

第五十二條(宣佈失效之申請)

一、宣佈失效之申請須向經濟司提出。

二、除失效之理由為放弃權利外,就宣佈失效之申請須通知有關登記或注册之權利人,以便其如願意答覆則須在兩個月內作出答覆。

三、應利害關係人及時提出之要求,上述所指之期間得延長一個月。

四、僅在對立當事人無明確反對,且有值得考慮之理由為依據之情况下,方得再作同樣之延期。

五、作出答覆之期間屆滿後,經濟司須在一個月內决定是否宣佈有關專利、登記或注册失效。

第二百三十條(商標註冊之可撤銷性)

一、……

二、擬以保護馳名商標為理由而撤銷有關商標註冊之利害關係人,僅在證明已於澳門申請有關注册後,或於請求撤銷之同時提出註冊申請,方可參與有關程序。

三、擬以保護享有聲譽之商標為理由而撤銷有關商標之利害關係人,僅在證明已於澳門為賦予商標聲譽之產品或服務申請註冊後,或於請求撤銷注册之同時提出註冊申請,方可參與程序。

四、……

五、以違反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b項及c項之規定為理由而提出之撤銷商標之請求,僅得在注册日起計之最多五年內為之。

第二百三十一條(商標註冊之失效)

商標之注册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a)……;

b)連續三年未認真使用商標,但有合理理由者除外;

c)發生有損商標識別之改變。

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商標之認真使用)

六、注册權利人或倘有之獲其許可之人,須負責證明商標之使用,否則推定該商標未被使用。

       根據上述引用條文可知,對於連續三年未使用,或使用時未有按申請時遞交式樣使用的商標,可向經濟局提出宣佈失效的申請,申請人同樣需要為有在澳門提出註冊申請的利害關係人方能提出。 若注册權利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提供合理使用等證據的,其注冊商標將會被宣佈失效,權利將會被終止。 利害關係人若是以與澳門馳名商標易造成混淆為理由主張宣佈失效申請的,則需在注册日起計最多五年內提出。

       綜上,縱觀現時澳門現行的商標保護救濟手段,不難發現一旦商標被搶注或在提出注册申請時,商標未能符合可賦予商標權利之法例要求的,雖然法律上設有救濟途徑手段,但由於救濟手段多為司法手段,其需要澳門執業律師的介入來參與法院訴訟程序,因此救濟的成本也將會大幅提高。 申請人若想爭取商標註冊權利,會需要花費更長時間以及付出更多的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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