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冊商標有效期屆滿,商標註冊人應在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向經濟局提出續期申請,及時申請續期。
二、申請書件的準備
(一)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其他行為申請書;
2、《商標注册證》正本;
3、經公證的授權書正本。
(二)具體要求
1、所有書件應當字迹工整、清晰,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用打字機列印;
2、申請書上填寫的申請人名義、地址應與原商標註冊人一致; 商標註冊號應與原《商標注册證》一致;
三、如申請書件齊備並符合規定,經審查核准後,經濟局在《政府公告》上刊登續期公告,在原商標證上加注後發回《商標注册證書》。
四、注意事項
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遞區號及電話號碼等聯繫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於聯系;
2、續期與變更名義一起辦理的,需同時提交有效的變更證明檔案;
3、續期與轉讓一起辦理的,需提交有效的轉讓契约或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