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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有關職業稅的規定

发布时间:2024-01-10 11:56 作者:admin 浏览:138
       在人們的理念中通常有一個誤區:以為“打工仔”才需要交職業稅,其實依據澳門職業稅章程的規定,在澳門即便無工作簽證但提供勞務所得亦需要交納職業稅。

一、雇員需要交納的職業稅;
       依據職業稅章程第七條的規定,凡年收益95000元以上的,皆需依該條之累進稅率(7% -12%)交納職業稅。

二、無工作簽證但在澳門提供勞務所得;
       無工作簽證但在澳門提供勞務所得,以下兩種方式從高計征:

1)依據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個人或集體倘聘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的藝術家,演說家,科學家,科技人員及專門技工時,應在給予彼等的報酬內,援引第七條所指稅率,進行至少為百分之五的代扣,即使其報酬尚未超過豁免額者亦然”。
但依據本條,亦需做一個扣除,即第四條o)項之“一項固定之年度金額,數額相當於在作出上述各項扣减後之工作收益的百分之二十五”

2)依據普通雇員的徵稅標準計征。

以下以三個例子解釋以上的徵稅方式:

例1:有科技人員在澳門提供勞務,所得為1萬元,依據第一種方式,其應該交納的稅款為:10000*75%*5%=375; 依據第二種方式所應交納的稅款為:0元。 則按第一種方式徵收;

例2:有科技人員在澳門提供勞務,所得為10萬元,依據第一種方式,其應該交納的稅款為:100000*75%*5%=3750; 依據第二種方式所應交納的稅款為:(100000-95000)*7%=350元。 則按第一種方式徵收;

例3:倘有科技人員在澳門提供勞務,所得為100萬元,依據第一種方式,其應該交納的稅款為:10000000*75%*5%=37500; 依據第二種方式所應交納的稅款為:105000*7% + 200000*8%+ 400000*9% + 200000*10%=79350元。 則按第二種方式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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