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特別行政區之一的澳門,也相當重視澳門公司及其他營商主體的避免雙重課稅問題。避免雙重稅收協定(Double tax treaty)是指國家間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納稅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礎上重複徵稅,根據平等互惠原則而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各國徵收所得稅,都不同程度地基於所得來源地原則和納稅人居住地原則行使稅收管轄權。如果納稅人居住地國與其取得所得的來源地國之間沒有作出雙方都能接受的協調安排,往往造成徵稅重疊,不僅會加重納稅人的負擔,也不利於國際間的經濟、技術和人才交流。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國際間資金流動、勞務交流和貿易往來的發展,在國與國間簽訂避免雙重稅收協定,已日益受到國際上的重視。
澳門對外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2018年4月16日在澳門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愛爾蘭關於稅收資訊交換的協定》, 2016年9月12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
《澳門與臺灣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 2015年12月10日在澳門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阿根廷共和國關於稅收資訊交換的協定》, 2014年9月5日在布宜諾斯艾利斯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稅收資訊交換的協定》, 2014年9月3日在倫敦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根西島政府關於稅收資訊交換的協定》, 2014年9月3日在倫敦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日本政府關於稅收資訊交換的協定》, 2014年3月13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馬爾他政府關於稅收資訊交換的協定》, 2013年5月30日在中國北京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牙買加政府關於稅收資訊交換的協定》, 2012年10月5日在牙買加京士頓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印度共和國政府關於稅收資訊交換的協定》, 2012年1月3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澳大利亞政府關於稅收資訊交換的協定》, 2011年7月12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丹麥王國政府關於稅收資訊交換的協定》, 2011年4月29日在巴黎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法羅群島政府關於稅收資訊交換的協定》, 2011年4月29日在巴黎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芬蘭共和國政府關於稅收資訊交換的協定》, 2011年4月29日在巴黎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格陵蘭政府關於稅收資訊交換的協定》, 2011年4月29日在巴黎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冰島政府關於稅收資訊交換的協定》, 2011年4月29日在巴黎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挪威王國政府關於稅收資訊交換的協定》, 2011年4月29日在巴黎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瑞典王國政府關於稅收資訊交換的協定》, 2011年4月29日在巴黎簽署。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佛得角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2010年11月15日在澳門簽署。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莫三比克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2007年6月15日在澳門。
附加議定書, 2007年6月15日在澳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葡萄牙共和國訂定對其代表處及職員適用的稅務特權協定》, 2006年6月23日在里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比利時王國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2006年6月19日在布魯塞爾簽署。
《澳門政府及葡萄牙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之協定》, 1999年9月28日在澳門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葡萄牙共和國修訂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澳門簽訂的〈澳門政府與葡萄牙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之協定〉議定書》, 2018年6月21日在里斯本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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