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澳門商標異議期
依照《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三十條的規定,對於經濟局作出初步核准註冊審定並在《政府公報》上公佈有關通告的申請商標,自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的2個月內設定為商標的異議期。該異議期,是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其商標專用權的必經程序。其目的在於,公開徵詢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督,減少審查工作的失誤,給予註冊在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一次保護自身利益的機會,杜絕以後權利衝突後患的發生的可能。
二、商標異議
1、商標異議,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註冊申請人經經濟局初步審定並刊登公告的商標提出不同意見,要求經濟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
提出異議的人為異議人,商標註冊申請人為被異議人,該初步審定的商標稱為被異議商標。
2、、必須在法定異議期限內提出
為了保護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利益和提高註冊效率,《工業產權法律制度》設定了異議期限,即自申請公告之日起2個月。
3、、應遞交的書件
A、提交《其他行為申請書》。
B、經公證的授權書。
C、有明確的異議請求、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
D、異議人所提供的異議書件材料中如果有外文書件,必須翻譯成中文或葡文。
經濟局在收到異議書後,會將商標異議書副本寄給被異議人。要求被異議人如有需要應在收到異議通知及異議書副本之日起三十天內,作出書面答辯。
依照《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三十條的規定,對於經濟局作出初步核准註冊審定並在《政府公報》上公佈有關通告的申請商標,自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的2個月內設定為商標的異議期。該異議期,是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其商標專用權的必經程序。其目的在於,公開徵詢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督,減少審查工作的失誤,給予註冊在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一次保護自身利益的機會,杜絕以後權利衝突後患的發生的可能。
二、商標異議
1、商標異議,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註冊申請人經經濟局初步審定並刊登公告的商標提出不同意見,要求經濟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
提出異議的人為異議人,商標註冊申請人為被異議人,該初步審定的商標稱為被異議商標。
2、、必須在法定異議期限內提出
為了保護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利益和提高註冊效率,《工業產權法律制度》設定了異議期限,即自申請公告之日起2個月。
3、、應遞交的書件
A、提交《其他行為申請書》。
B、經公證的授權書。
C、有明確的異議請求、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
D、異議人所提供的異議書件材料中如果有外文書件,必須翻譯成中文或葡文。
經濟局在收到異議書後,會將商標異議書副本寄給被異議人。要求被異議人如有需要應在收到異議通知及異議書副本之日起三十天內,作出書面答辯。
三、澳門商標異議答辯
當申請註冊的商標通過初步審定進入初審公告後的2個月異議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序。被異議人的答辯應包含有以下內容:
1、答辯人的主體資格
答辯人必須是被異議人或是被異議人合法委託的代理人。
商標異議答辯如委託商標代理組織代理,須附送授權書。
2、有明確的答辯理由
針對異議人在“商標異議申請書”中的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被異議人應提出相應的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的充分與否,將有可能對異議案件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3、答辯的時限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規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必須將答辯材料交寄經濟局。
4、被異議人所提供的答辯材料中如果有外文書件,必須翻譯成中文或葡文。
當申請註冊的商標通過初步審定進入初審公告後的2個月異議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序。被異議人的答辯應包含有以下內容:
1、答辯人的主體資格
答辯人必須是被異議人或是被異議人合法委託的代理人。
商標異議答辯如委託商標代理組織代理,須附送授權書。
2、有明確的答辯理由
針對異議人在“商標異議申請書”中的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被異議人應提出相應的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的充分與否,將有可能對異議案件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3、答辯的時限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規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必須將答辯材料交寄經濟局。
4、被異議人所提供的答辯材料中如果有外文書件,必須翻譯成中文或葡文。
四、商標異議裁定
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的規定,商標異議的裁定是由經濟局負責執行的。經濟局在法律規定的異議答辯期限及補充材料期限截止後,匯總異議當事雙方人已提交的異議或答辯材料,移交經濟局的異議裁定部門按照程序排期裁定,對於未提交(或者超過限定期限提交的)答辯材料或者補充證據材料的,則被視為放棄答辯或補充證據材料權利。
經濟局在根據已有的證據及材料,瞭解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依法進行裁定。
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的規定,商標異議的裁定是由經濟局負責執行的。經濟局在法律規定的異議答辯期限及補充材料期限截止後,匯總異議當事雙方人已提交的異議或答辯材料,移交經濟局的異議裁定部門按照程序排期裁定,對於未提交(或者超過限定期限提交的)答辯材料或者補充證據材料的,則被視為放棄答辯或補充證據材料權利。
經濟局在根據已有的證據及材料,瞭解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依法進行裁定。
五、商標異議費用
(一)商標異議所需官費為澳門幣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