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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發明專利延伸申請所需文件及要求

发布时间:2012-12-27 14:22 作者:澳门凯旋 浏览:2391

在澳門申請發明專利有兩種方式:一是新申請;二是獲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專利或專利申請在澳門的延伸。第二種方式,也即延伸申請,因其相對低廉的費用及簡便的程序,被越來越多的申請人採用。2009年澳門發明專利新申請的數量為122件,而延伸申請的數量為141件,延伸申請的數量要多於通過新申請方式遞交的發明專利數量。

延伸至澳門申請的發明專利,因其在國內所處申請階段的不同,在澳門延伸時要求遞交的文件也有所區別,

1. 已在國內遞交申請取得受理通知書,尚未公告的發明專利,需遞交的文件包括1)經公證的授權書;2)受理通知書。

受理通知書遞交複印件即可,在提出申請的同時向經濟局遞交。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5、129、130及135條的要求,在該專利在國內公開日起一個月內,需要向經濟局補交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公佈說明》,當該專利在國內授權後,還需要向經濟局遞交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和「專利說明書」。

2. 已在國內遞交申請並已公佈,尚未授權的發明專利,需遞交的文件包括1)經公證的授權書;2)發明專利申請公佈說明。

發明專利申請公佈說明僅提交複印件也可,在提出申請的同時向經濟局遞交。當該專利在國內授權後,還需要向經濟局遞交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和「專利說明書」。

3.已在國內授權的發明專利,需遞交的文件包括1)經公證的授權書;2)專利登記簿副本;3)專利說明書. 對於已授權的發明專利,應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公報》公佈授予專利權通告後的 3個月內,向經濟局申請延伸。需要遞交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和「專利說明書」,應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原件,且在申請延伸的同時遞交,不能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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