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在澳門提出申請的兩種方式 在澳門申請發明專利有兩種方式:一是新申請;二是獲國家知識産權局授予的專利或專利申請在澳門的延伸。 新申請不用贅述,與其他地方的制度大同小异,唯有延伸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不常見。 所謂國家知識産權局之發明專利延伸,是指根據經12 月13 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産權法律制度》第131 條第2 款及第135 條,結合3 月24 日第7/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第4 條及第5 條的規定,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産權局授予的專利或專利申請可延伸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新申請及延伸,兩種方式各有利弊 延伸,費用方面較低廉,不必付出審質審查的費用(2500元實質審查費);但其結果有賴于國家知識産權局之確定批給,倘國家知識産權局不批給,則類似于中央打擊原則,在澳門的延伸也將不會被授權;在時間方面也受國家知識産權局批准的時間制約。 以新申請的方式在澳門注册則與之相反:費用高、時間快、不受內地的申請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