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明 根據經12月13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的規定,發明專利是指對任何領域內的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只要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均可獲授予專利。 2、國家知識產權局之發明專利延伸 根據經12月13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31條第2款及第135條,結合3月24日第7/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第4條及第5條的規定,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專利或專利申請可延伸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3、實用專利註冊 根據經12月13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的規定,實用專利是指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實用性技術方案,從而增加該物品的實用性或改善該物品的利用所授予的專利。 4、設計及新型註冊 根據經12月13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任何工業品或手工製品通過本身所具備及 / 或其裝飾所使用的線條、輪廓、色彩、形狀、質地及 / 或材料將該產品的全部或部分外觀體現出來的具新穎性和獨特性的創作,均可在澳門申請設計或新型的註冊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