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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門申請註冊設計及新型(即內地所稱之外觀設計)

发布时间:2012-12-27 15:50 作者:澳门凯旋 浏览:3154

任何工業品或手工製品通過本身所具備及 / 或其裝飾所使用的線條、輪廓、色彩、形狀、質地及 / 或材料將該產品的全部或部分外觀體現出來的具新穎性和獨特性的創作,可申請設計或新型的註冊保護。

 

一.申請資格

1.任何持有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的人士;

2.任何按澳門特區法律設立的法人;

3.如果申請人並非在澳門特區居住或設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則須委託以下任一人士作為其代理人,並遞交有效的授權書:

-在澳門律師公會註冊的律師;

-在澳門特區居住的自然人;

-按澳門特區法律設立的法人;

-在澳門特區獲許可或獲承認資格的工業產權正式代辦人。(暫時不適用)

 

二.申請方式

1.申請人以中文或葡文填妥“設計或新型註冊申請書”及 “摘要”表格後,應將上述表格連同附件向經濟局綜合接待中心( 2樓)的工業產權註冊申請櫃檯提交,並在 8個工作日內憑經濟局發出的“繳費單”前往經濟局綜合接待中心( 2樓)的繳納處,以現金(澳門幣)或支票(抬頭寫上「經濟局」,並加劃線)繳付有關費用;

2.若申請資料符合規定,自提出申請日起計已滿 12個月,或在屬主張某項優先權的情況下自主張日起計已滿 12個月後,有關申請公告將於每月首個星期三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自刊登公告日起至授予設計或新型權利之日止,任何第三者均可以書面形式就有關的註冊申請提出聲明異議;

3.申請人應在提出主申請或分案申請之日起計 30個月內,向經濟局綜合接待中心(2樓)的工業產權註冊申請櫃檯遞交實質審查申請,否則有關的註冊申請將被駁回;

4.設計或新型註冊申請獲批准後,有關註冊編號、權利人名稱及批示日期等資料將公佈於每月首個星期三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5.申請人應在核准註冊的批示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日起計 1個月的上訴期屆滿後,或當有上訴提出時,在獲知法院的確定裁判後 5個工作日,憑經濟局發出的已繳納申請費用的收據正本,前往經濟局綜合接待中心(2樓)的工業產權註冊申請櫃檯領取註冊證。

 

三.必須遞交文件

1.設計或新型註冊申請書(可由本公司準備);

2.已填妥的“摘要”表格(可從經濟局網頁下載或向經濟局知識產權廳免費索取),摘要內容應包括產品的新穎性說明,以 150個詞或 400個字為限;

3.附圖或照片;

4.視乎需要,遞交下列補充文件:

-授權書(需公證);

-優先權文件;

-延遲公佈申請的請求;

-對於以非澳門特區正式語文作出的證書或其他文件,應遞交本特區任一正式語文(中文或葡文)的譯本。

四.費用(或稅項)

1.註冊申請(包括首 5年年費):澳門幣 1000元;

2. 6至第 25年每年之年費:澳門幣 500元;

3.宣佈失效:澳門幣 1000元;

4. 轉:澳門幣 200元;

5. 正:澳門幣 100元;

6.延長期限:澳門幣 200元;

7.註冊查詢:澳門幣 200元。

 

五.辦理時間

1.批准註冊的時間為有關申請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 12個月內;

2.發給註冊證需時 5個工作日。

 

六.備註事項

 

1.設計或新型的存續期自申請日起計 25年。設計或新型的年費自申請日起計算,首五年的年費已包含在註冊申請費內,其後每年的年費 (包括已獲准註冊及尚未獲准註冊的設計或新型需在有關專利的上一年度到期日屆滿前的 6個月內,向經濟局綜合接待中心(2樓)的工業產權註冊申請櫃檯遞交繳納年費申請,並繳納相關費用;

2.下列事實,須在有關的申請卷宗及註冊證內以記載或登錄的方式作出附注:

-設計或新型權利的轉讓

-申請人或權利人姓名或商業名稱的更改

-申請人或權利人住址或公司地址的更改

申請人或權利人須填妥從經濟局網頁下載或由經濟局知識產權廳免費提供的“其他行為申請書”表格,連同附注事實的證明文件,如果是已獲准註冊的權利人則應附上註冊證正本,向經濟局綜合接待中心(2樓)的工業產權註冊申請櫃檯遞交附注申請。有關附注將刊登於每

月首個星期三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已提交註冊證的權利人可於附注公佈後 10個工作日,前往經濟局綜合接待中心(2樓)的工業產權註冊申請櫃檯領回註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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