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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有关职业税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1-10 11:55 作者:admin 浏览:43
       在人们的理念中通常有一个误区:以为“打工仔”才需要交职业税,其实依据澳门职业税章程的规定,在澳门即便无工作签证但提供劳务所得亦需要交纳职业税。

一、雇员需要交纳的职业税;
       依据职业税章程 第七条的规定,凡年收益95000元以上的,皆需依该条之累进税率(7% -12%)交纳职业税。

二、无工作签证但在澳门提供劳务所得;
       无工作签证但在澳门提供劳务所得,以下两种方式从高计征:

1)依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或集体倘聘用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的艺术家,演说家,科学家,技术人员及专门技工时,应在给予彼等的报酬内,援引第七条所指税率,进行至少为百分之五的代扣,即使其报酬尚未超过豁免额者亦然”。
但依据本条,亦需做一个扣除,即第四条o)项之“一项固定之年度金额,数额相当于在作出上述各项扣减 后之工作收益的百分之二十五”

2)依据普通雇员的征税标准计征。

以下以三个例子解释以上的征税方式:

例1:有技术人员在澳门提供劳务,所得为1万元,依据第一种方式,其应该交纳的税款为:10000*75%*5%=375;依据第二种方式所应交纳的税款为:0元。则按第一种方式征收;

例2:有技术人员在澳门提供劳务,所得为10万元,依据第一种方式,其应该交纳的税款为:100000*75%*5%=3750;依据第二种方式所应交纳的税款为:(100000-95000)*7%=350元。则按第一种方式征收;

例3:倘有技术人员在澳门提供劳务,所得为100万元,依据第一种方式,其应该交纳的税款为:10000000*75%*5%=37500;依据第二种方式所应交纳的税款为:105000*7% + 200000*8%+ 400000*9% + 200000*10%=79350元。则按第二种方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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