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 首页 > 注册澳门商标 > 澳门商标申请过程中异议期与上诉期的法律规定 >

澳门商标申请过程中异议期与上诉期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2-12-19 16:42 作者:澳门凯旋 浏览:6375
在澳门申请商标的流程分为:向经济局知识产权厅提出申请--初步审查--刊登政府公告(异议期两个月)—实质审查(有无人反对或有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199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批给—刊登批给公告(上诉期一个月)—领取证书 (7年有效)。
其中,异议期指的是刊登申请之后的两个月内,任何人皆可提出异议;上诉期是指刊登批给公告次日之后的一个月,任何人皆可向初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经济局的批给行为。上述两个期限有以下不同
 
一 针对的主体不同
异议所针对的,是商标申请人;诉讼所针对的,是经济局。
 
二 费用不同
异议需要向经济局交纳800元费用,诉讼需要向法院交纳诉讼费,诉讼费的多少依据案件的利益值来计算,此类案件,通常原告会把利益值定在101万澳门币,以求可以上诉到终审法院;
 
三 代理人不同
异议,同申请一样,可以委托澳门的律师、个人或代理机构代理;诉讼,只能委托律师代理,且必须委托律师代理。
 
四  商标申请人的地位不同
异议,商标申请人是必然的主体,是被异议人;而上诉期的诉讼,被告是经济局,商标申请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亦可选择不参加诉讼,而由经济局去独立应诉。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