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向经济局提交了瑞士商.欧思蓝股份有限公司第N/48986号BENTLEY商标以及第N/48987号宾利商标于第43类的注册申请。两件申请均于6月2日刊登了申请公告,进入为期两个月的异议期。
在异议期内,一间英国公司THE BENTLEY TEA COMPANY LIMITED对两件商标的注册申请提出了异议,认为两件商标与其公司的商标构成冲突。澳门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经济局递交了针对该异议的答辩申请。在答辩书中,澳门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陈述到,瑞士商.欧思蓝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企业。其宾利品牌创始于1948年,最早使用于手表、化妆品、皮包、钢笔、眼镜等商品,其产品以“高品质,精做工,彰显尊贵”为特点,引导着世界时尚潮流。而异议人称其商标为驰名商标,但其并未提供驰名商标的证明。其商标为一个茶叶品牌,其商标显著性的辨认度体现在“茶叶”这一类商品上,不能毫无原则的无限扩大保护的范围. 同时对比异议人与答辩人的商标可以发现,答辩人的两件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并不构成近似,文字的字形、含义、整体结构并不相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在香港,中国大陆,台湾,马来西亚,泰国,韩国等地区都已得到注册,表明各地的商标审查机构皆不认为答辩人的商标会构成近似,造成不公平的市场影响。虽其两者注册服务有相似甚至相同的情况,但被答辩人的“易于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与混淆”“仿制品”这一系列的观点并不成立。
答辩申请递交后,经济局进行了相应的审查,答辩申请的公告刊登于10月06日。经过审核,经济支持了澳门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观点,判定两件商标的申请并不会冲突异议人的商标,批给了第N/48986号BENTLEY商标以及第N/48987号宾利商标的注册申请,两件商标的批给注册公告已于在政府公告中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