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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门注册商标的原则及必要性

发布时间:2021-09-07 12:07 作者:admin 浏览:396

    众所周知,产品未动,商标先行。如果客户的产品想在澳门销售,为了维护客户的权益,其商标在澳门的注册是必须的。澳门注册商标的原则如下
    首先,澳门亦实行注册原则。按澳门商标法令第2条的规定,凡采用一定商标,以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在经济活动中与他人的产品或服务相区别,且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有关注册之规定者,将享有产品或服务商标的所有权和专用权。在澳门,也准许使用未注册的制造、销售或服务商标,和内地不一样的是,使用未注册商标不超过6个月者,在该期间内有优先权提出注册请求,并且可以在该期间内对他人就该商标提出的注册请求声明异议,请求予以撤销。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澳门商标法令作了明文规定,凡是属于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所拥有的驰名商标,任何他人不得“复制、仿造或翻译”,以“用于相同或类似产品上,易于造成混淆”,否则,利害关系人得要求拒绝该商标之注册请求。可见,澳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比内地强,在澳门注册商标,大可不必担心“被山寨”,其规定也更符合《巴黎公约》的要求。

    其次,注册澳门商标的时间周期远比内地要短。根据澳门商标法令的规定,其审查也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但在具体细节上与内地不同。在形式审查后,对符合规定的,即予公布在澳门《政府公报》上,然后,在公布期满60天后进行实质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或限请求人在30天内补正;对于公布的注册请求,只有认为倘给予注册将对本人造成损害之人即利害关系人,才有权向经济司提出异议,而非内地的“任何人”。如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则发给注册证。

    再次,澳门对注册商标申请人和使用人的要求更为宽泛。在澳门,凡具有正当利益使用商标的人,都有使用商标的权利。澳门商标法令第7条规定,尤其是下列人具有使用商标的权利:①厂商或制造商,使用商标以标明其工业产品或所制造之产品;②商人,使用商标以标明其商品;③手工业者,使用商标以标明其手工艺、工作或职业之产品;④提供服务者,使用商标以标明其活动。这和内地《商标法》对商标使用权人的要求一致。至于商标注册申请人,按澳门商标法令第3条规庭,则限于下列几类;①澳门地区所有居民;②《巴黎公约》成员国公民;③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有有效、真实之住所或工业或商业场所的任何国家的公民;④与澳门签订有国际协定的国家的公民;⑤按互惠制度办理的其他公民。可见,澳门并不排除自然人成为商标权主体,外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则与内地基本相同,但澳门对外国人或企业的申请,只有在其住所或场所设于澳门之外的情况,才要求由律师代理有关手续,否则,利害关系人本人或有权作出有关行为的受托人皆可办理,显然,这比内地的规定要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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