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澳门的“所得补充税”, 可能好多人都会问为什么叫所得补充税? 所得税就是所得税啦,加上“补充”两个字是什么意思呢?其实所得补充税的补充两个字,并不是乱加上去的,补充两个字才是所得补充税原有的精髓所在。
由于澳门现时的税收制度是沿用葡萄牙在70年度时期的模式, 所以要理解所得补充税名称原来的含意,首先应该了解欧洲大陆, 特别是葡萄牙, 对所得征税的税收制度的历史。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各国普遍的税制改革之前,葡萄牙的所得税制度采用分税制,即是与澳门现时的制度类似,对每类收益分开征税。 例如,对工作收益征收职业税, 对房屋收益征收房屋税,对工商业利润征收营业税等。
可能有人会问,营业税不是一种登记费吗? 为什么会是对工商业利润征收的税款呢? 其实营业税的确是一种所得税,是对经营工商业活动的商人取得的利润征收的一种税项。由于在几十年前,一般商业活动的帐目并不完善,很难准确知道实际的利润,所以采用对不同的行业征收固定金额的税款。但是时至今日,由于经营工商业活动先要办理营业税登记,而税款一般都是一千几百元的小数目, 所以好多人将营业税当作是一种营业登记费。但是试想一想,在过去澳门的工商业活并不发达,大多数是小本经营, 而在30几年前当几毫子可以买到一支汽水,或者几万元可以买到一间屋的年代,一千几百元的营业税税款是何等重要?
所以在当时,职业税,房屋税和营业税是最主要的所得税税种。但是,如果只征收这三种所得税,必定达不到税务的纵向公平,因为无论获利多少,同一行业缴纳的税款相约。所以,在税制设计上在这三个税种之外,加征一个额外的税项,这个税项是对有较正常水平高的利润的个人或者公司征收的额外税款,以补充职业税,房屋税和营业税这三种所得税在维持税收公平方面的不足,所以称为所得补充税。早期的中文译本亦有称为超额纯利税,这个名称更能清楚反映出是对有超过正常利润水平的收益征税的特点。
理论上,这种税制的运作是,个人或者公司会先按收入的性质,先被征收职业税,房屋税或者营业税。但如果某人或某公司同时取得两种或者三种收入, 例如某人以雇员身份收取薪金的同时,亦自己开设店铺经营工商业活动,则这个人就同时需要缴纳职业税和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会先分别被征收职业税和营业税,然后须要将两种收入综合填报一份所得补充税的申报书。政府根据对你的综合收入的评估结果计算总税款后,如果总款款超过已经缴纳的职业税和营业税的总和时,就需要补交两者的差额,这个差额就是所得补充税。
时至今日,所得补充税已经历过多次修改,特别是在2003年的修订中,将工作收益排除在所得补充税的综合收益之外。自此,所得补充税的征税对象就只限于工商业利润。 所以,所得补充税这个名称在现时已经与它的内涵完全无关。
其实葡萄牙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的税制改革中已经废除了这种税制,改为对公司和个人分别征收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综合所得税制度。现时仍然维持所得补充税制度的国家都是一些在非洲或者拉丁美洲的葡萄牙和西班牙前殖民地,例如智利和巴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