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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个人商号的手续

发布时间:2012-12-19 14:33 作者:澳门凯旋 浏览:4359
现时澳门经济发展蓬勃、商机无限,不想打死一世工的人士可能会趁机会自己创业,开设小商号尝试做老板的滋味。其实在澳门开设个人商号的手续相当简便,如果你打算经营的行业无须申请行政准照,袛须办理简单的税务登记和工作场所登记手续,即可开门做生意。具体的手续视乎情况,大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 申请行政准照

在澳门某些行业需要先取得监管机构发出的行政准照、牌照或者许可之后才可以开业,对于个人小商号,主要有手提电话零售、冻肉零售、茶餐厅、coffee shop、网吧、补习社、美容院这类行业。至于其他大多数行业,均无须申领行政准照,例如:服装、鞋类、饰物等的零售店、精品店、花店等等。

哪些行业需要申请行政准照,以及详细的申请手续,请[按这里]参考政府入口网资料。


2. 办理商业企业主登记

根据《商法典》规定,小企业主(通常是个人商号)可以选择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进行个人商业企业主的登记,但有关的登记并非强制要求。

商业企业主的登记可到位于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2楼的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办理,手续费为澳门币100元。办理时须递交以下文件:
- 商业企业主登记表格;
- 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 营业税M/1开业/结业申报表(如已办理税务登记)。

详细手续请[按这里]。


3. 营业税开业登记(税务登记)

根据《营业税章程》的规定,任何在澳门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人士,均须在开业日期的30日前到财政局办理营业税开业登记。开业登记可到财政局所得补充税B组暨营业税中心(地址: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一楼)、北区接待中心(地址:菜园路89号新宝花园AH铺地下)或凼仔接待中心(地址:凼仔布拉干萨街500号地下)办理。

办理开业登记时,须递交以下文件:
- 营业税M/1开业/结业申报表(一式两份);
- 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根据法例规定,营业税的登记以独立的营业场所为单位进行,所以如果你在不同地方开设两间店铺,则需要在营业税的登记中登记两个商号。

如果经营的行业需要申请行政准照时,发牌机构可能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供营业税M/1开业/结业申报表,这时,必须先办理营业税开业登记后才申请准照,但在取得准照后须向财政局补交准照副本。

详细手续请[按这里]。


4. 工作场所登记

根据第50/85/M号法令,为防止雇用黑工,雇主应按照法例要求的内容,对每一工作场所,在规定的表格内每日填写员工的出勤纪录(有关表格的部分资料可用其他机械或电子设备代替),有关表格可于印务局购买。

因此,新开设的商号,应申请一个工作场所的认别编号(俗称开白卡)。工作场所是指一个独立的工作地点,所以如果你在不同地方开设两间店铺,则需要申请两个工作场所的认别编号。

认别编号的申请须到位于澳门十月一号前地治安警察局总部1楼的治安警察局监察暨记录科办理。办理登记时,须递交以下文件:
- 商号资料申报表;
- 营业税M/1开业/结业申报表及M/7或M/8税单;
- 工业牌照(如有);
- 申请时的雇员表(如有)。

详细手续请参[按这里]。


5. 社会保障基金供款人登记

开设商号后,如果有雇用员工,则需要为员工供社会保障基金。因此雇主需要在社会保障基金办理供款人(雇主)登记。社会保障基金每月每名员工的供款为澳门币45元,其中30员由雇主负担,15元由雇员负担。供款由雇主在1月、4月、7月和10月缴交到社会保障基金。

刚开设商号后,雇主无须即时办理供款人登记,有关的登记可于第一次缴交供款的时候办理。例如,如果你在5月份开业,可到7月份缴交供款时才办理登记。

详细手续请参[按这里]。


6. 开业后须留意的其他手续

开始营业后,须要留意遵守一些税务义务,主要包括:
- 向财政局申报员工的雇用和离职情况;
- 代扣代缴职业税
- 代扣代缴社保供款
- 每年向财政局申报员工工作收益(职业税M3/M4表)
- 每年向财政局申报商号的营业结果(所得补充税M/1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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