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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之认定

发布时间:2012-12-24 15:30 作者:澳门凯旋 浏览:5742

内地关于驰名商标之认定,主要规定于《商标法》,以及2009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包括(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其实际驰名程度的事实为依据,不以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为必要条件;对其使用时间、使用该商标的企业行业等相关证据,应当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全面、客观的考虑。

上述最高院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六)证明该商标已属于驰名的其他事实。

司法认定时,当事人以认定驰名商标作为构成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根据的,应当对该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经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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